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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这些地方禁停电动车!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

禁止电动车在楼梯间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最高将面临五十元罚款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7章49条,明天起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地方电动登记、禁停fulisu黑料正能量核心通行与停放、明天起保障、地方电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禁停

《条例》规定,明天起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地方电动同时,禁停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明天起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电动

在通行与停放方面,禁停《条例》规定,明天起fulisu黑料正能量核心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地方电动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禁停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原标题:明天起,这些地方禁停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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